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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新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新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诉〔2020〕3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21199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住新兴县**镇**村委**村**队,因本案于2020年4月24日被新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危险驾驶罪案,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21时30分许,梁某某驾驶粤WZ****号二轮摩托车从新兴县新城镇环城南路鸿基豪苑往兴龙路华侨中学运动场方向行驶,21时38分当行驶到兴龙路路段时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交警依法查获,经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检测,检测结果数值为140.7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接着将其带到新兴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液样本,随后将其传唤到新兴县公安局作进一步调查。新兴县公安局于2020年4月19日聘请广东恒安司法鉴定所对梁某某驾车当天的抽样血液进行酒精浓度定量检验,结果是从梁某某血液样本中检验出酒精浓度为195.49mg/100ml。

被告人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明知酒后而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兴县人民法

检  察  官梁珍

                              检察官助理谢荣丽

                              2020年9月24日

                                   (院印)

(此页无正文)

附件1.被告人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及光碟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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