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8〕1114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20001977********,汉族,小学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街**巷**号。2018年5月4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8日因本案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8年5月22日告知被告人梁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24日凌晨4时20分许,被告人梁某某醉酒后驾驶粤T9****号小型轿车行至中山市横栏镇西冲红绿灯对开路面时,车辆驶上人行道并碰撞交通指示牌,造成车辆及交通指示牌损坏的后果。事发后,民警在事故现场查获被告人梁某某。经公安交警部门现场勘查认定,被告人梁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梁某某驾驶机动车时静脉血液乙醇(酒精)含量为194.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龙恩
2018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被本院取保候审(1359071****)。
2、本案案卷二册。
3、涉案物品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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