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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刑诉〔2019〕111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01197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麒麟区**小区**幢**单元**室,2006年4月16曾因交通肇事罪被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28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03日23时56分许,被告人梁某某驾驶云******号小型轿车沿曲靖市麒麟区长征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廖廓北路与长征路的交叉口时,与同向行驶在路口等候红灯的吴某某驾驶的云******号的微型轿车尾部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被告人梁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8.9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造成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行为同时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之情节,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耿志华

2019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居住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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