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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安区检公诉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3****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7197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街道**村委****号,住云浮市云城区**街道**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016日被云浮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云浮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云浮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18日将本案移交本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0日16时58分许,被告人梁某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动机号码后五位为:*****)行驶至云浮市云城区**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85mg/100ml,随后民警带梁某某到云浮市中医院抽取静脉血液样本作乙醇定性定量检测,经广东省云浮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结果为215.7mg/100ml。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的规定,梁某某静脉血中酒精含量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及查获时相片;

2.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

3.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检验报告书、司法鉴定意见书;

4.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5.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榜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附:1.被告人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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