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1564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21988********,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佛山市**区**街道**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凌晨,被告人梁某某醉酒后驾驶粤Y3****号牌小型轿车行至**高速68km+100m处时将车辆停在应急车道内并于车内睡觉,于当天4时梁某某被佛安拖车队队员叫醒并将车辆拖移至**收费站等候,后执勤民警到场处置。
经鉴定,梁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0.46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伍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
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8月3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玉苹
2020年8月4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区**,联系电话133*******、138********;
2.卷宗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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