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龙检一部刑诉〔2020〕587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021995********,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镇***村*****号。2011年6月9日犯抢劫罪被卧龙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7年6月27日犯寻衅滋事罪被宛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21时43分许,被告人梁某某酒后驾驶豫R****北京现代牌小轿车沿南阳市滨河路自东向西行驶至电视台西边,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5.3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被告人梁某某供述与辩解;
3. 鉴定意见;
4.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伟
检察官助理:赵子展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 1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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