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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长检公诉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401211998********,汉族,初中文化,南京**公司工人,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永宁县**乡**村**组**号,住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2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3日6时32分许,被告人梁某某酒后超速驾驶辽B****6号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大连长兴岛经济区长岭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海景花园小区1期B区南门路段时,被告人梁某某因驾车睡着,使得车辆失控与海景花园小区1期B区南门东侧王某甲驾驶的辽B****9号奥迪牌小型轿车相撞后,继而与西侧魏某某驾停的辽F****1号长安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三车损坏。经鉴定,被告人梁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108.5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梁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梁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与报案人员在指定现场等待侦查人员到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与被害人魏某某、王某甲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到案经过、人口基本信息、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魏某某、王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金妍妍        

检察官助理  朱  理        

2020年12月1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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