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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西省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检刑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梁某甲,曾用名梁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301992********,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吉县**乡**村,现住**乡**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7日被吉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2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3日6时10分,被告人梁某甲驾驶自己购买的白色无号牌型号为东南牌DN7156K6小型轿车,从吉县**乡**村家中出发,前往山西省临汾市,途径吉县县乡道三南线3公里加250米路段中垛乡南坪村时,将公路上的行人孙某某撞倒,致孙某某死亡。事故发生后,梁某甲拨打了120急救电话,随后拨打110报警电话投案自首。经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14102812020000000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梁某甲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梁某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的东南牌小型轿车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嫌疑人员前科劣迹调查表、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强制措施凭证、扣押物品清单、返还物品凭证、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含量测试报告、第14102812020000000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死亡注销户口证明、调解申请书、调解记录、赔偿调解书、交通事故协议书、谅解书、到案经过;3.被告人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晋侯司鉴中心[2020]交鉴字第40号鉴定意见书、晋侯司鉴中心[2020]病鉴字第68号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牛海芳

检察官助理:苗晓庆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吉县**乡**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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