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检刑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中共党员,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3197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霍州市,住霍州市**街**村。山西**有限公司应急中心工作人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8日被霍州市公安局立案侦查,2月25日被霍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4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霍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2日19时许,梁某某醉酒后驾驶晋L****0号轿车,在霍州市桥西街漪汾路天主教堂外路段起步时,撞到成某某停放在路西的晋L****9号轿车上,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霍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处理事故过程中,在霍州市人民医院对梁某某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样乙醇含量为276.52mg/100ml。经交警大队认定,梁某某负全部责任,成某某不负本起事故责任。民事部分事故双方达成协议,梁某某取得成某某谅解。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科劣迹证明等书证;2.成某某证人证言;3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

检察官:贾小兵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住霍州市**街**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