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2020年3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2时46分,被告人梁某某饮酒后驾驶粤EXA****小型汽车行至佛山市禅城区季华六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被民警带去医院抽血检验。经鉴定,被告人梁某某送检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56.7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
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3月11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在道路上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跃辉
附:
1.被告人梁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广东省佛山市**区**路**号**房,电话1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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