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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化检一部刑诉〔2020〕Z175号

被告人梁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88********,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镇**号,住化州市**路**楼**,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茂名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茂名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经茂名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5月21日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04日02时35分许,梁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无号牌小型轿车(车架号:21****)在化州市化州大桥西头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用酒精测试仪对梁某某呼气检测,其检测结果为121mg/100ml。同日03时12分送梁某某到化州市人民医院急诊科进行抽血,并于10月06日送梁某某血液样本到广东省茂名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检验。经检验,其发放的茂公(司)鉴(化)字【2019】10***号鉴定文书检测结果为:梁某某血样中检验出的乙醇含量为119.7mg/100ml,已达到醉驾标准,属于危险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2、抓获经过;3、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文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无牌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化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麦臻荣

检察官助理:彭锦芳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共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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