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诉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7261964********,阳江市江城区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阳江市江城区**街道**路**街**号(户籍地址:阳江市江城区**路**号**)。因本案2020年3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资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5日傍晚,被告人梁某某与其朋友在阳江市江城区创业路文丰饭店吃饭并喝酒。酒后,梁某某驾驶车牌号码为粤QMK****的二轮摩托车由创业路驶入漠江某某。当天20时7分许,梁某某驾车行驶至漠江某某与石湾路交叉路口被执勤民警当场抓获。
经鉴定,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3.4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2.被告人梁某某的某某与辩解。3.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文超
2020年3月24日
附注:
1、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候审。
2、随案移送案卷二册。
3、认某某具结书、认某某从宽制度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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