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库尔勒市检一部刑诉〔2020〕872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新疆**有限公司泵工,户籍所在地及出生地:四川省蓬溪县**镇**村**社**号,住址:库尔勒市**路**巷*号**小区5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库尔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日18日22时许,被告人梁某某酒后驾驶新******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库尔勒市建国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育才学校前路段右转弯逆行驶入非机动车道时被巡警拦截盘查,梁某某出示证件后驾车逃离,逃至永乐大厦小区停车场内,被巡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梁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56.46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奇
(院印)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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