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Z142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信宜市,公民身份号码:440921199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广东省信宜市**镇**村**号,住广东省开平市**镇**宿舍。因本案于2020年5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邓燕红的见证下对被告人梁某某进行了证据开示,被告人梁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3日21时许,被告人梁某某酒后驾驶粤K**号小轿车,行驶至开平市水口镇寺前圩莫迪亚卫浴门口路段,碰撞到停在路边的粤W**号货车,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梁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梁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84.52mg/100ml,证实其为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
1.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
2.证人卢某某、何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司法鉴定检验报告;
6.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并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洁瑜
检察官助理:赖阳豪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以及值班律师律师证复印件各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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