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容城检刑检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35197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住**镇**村。2020年7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在押。
本案由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21时48分许,被告人梁某某酒后驾驶皖A**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容城县容易线一号搅拌站处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张某某驶的冀D**号小型轿车因错车发生口角,后张某某发现梁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遂报警。经检测,梁某某静脉血酒精含量为198.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容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娟
检察官助理:黄嘉鑫
(院印)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押于容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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