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内检一部刑诉〔2020〕260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71987********,汉族,高中毕业,内黄县****职工(人事代理),住河南省内黄县**镇**街**号院**号。2020年3月16日因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安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吊销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0年3月5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内黄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内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告知被告人梁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20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日1时许,被告人梁某某醉酒后驾驶号牌为豫E****红旗牌黑色小型轿车行驶至内黄县枣乡大道与城墙路交叉口西处时,与停靠在路边的豫AZ****5、豫EA****2两车相撞,造成三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内黄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人梁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告人梁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

被告人梁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与被害人丁旭光达成了民事调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梁某某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杰、梁某华证言;3.被害人张某成、丁某光陈述;4.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 鉴定意见: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检验报告;6. 视听资料:抽血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俊杰

检察官助理:张会玲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8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