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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267号 

告人梁**,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419**********,汉族,小学肄业,经商,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镇平县,现住镇平县******。2014年1月9日因犯抢夺罪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12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邓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8年5月17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8日因赌博被镇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6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23时1分许,被告人梁**醉酒后无证驾驶豫R*****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镇平县新华路与竹苑路交叉口附近处时,因琐事与闻**发生争吵继而引起撕扯,后群众报警。经河南圣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梁**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3.5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㈡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并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相义

2020年624

附:

    1.被告人梁**现取羁押于镇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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