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6196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均为福建省德化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02日20时31分许,被告人梁某某酒后驾驶闽******号二轮摩托车从德化县浔中镇城东开发区往浔中镇诗墩方向行驶,行驶至浔中镇畔山云海前路段与庄某某驾驶的闽******号小型汽车发生碰撞,造成梁某某受伤,二车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梁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115.37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梁某某负本事故的同等责任。
2020年1月7日,被告人梁某某在公安机关指定地点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侦破经过、省内嫌疑人身份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庄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梁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同等责任,应酌情从重处罚;在公安机关指定地点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林仁耀
检察官助理 廖玉蓉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065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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