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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电检公刑诉〔2019〕141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性,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住电白区******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6月26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7月3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13日,被告人梁某某驾驶粤K09***牌摩托车在电白区**镇**区派出所路口路段与杨某某驾驶的粤B69***牌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梁某某受伤,二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检验,梁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239.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文春

2019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被取保候审,住电白区**镇****村,联系电话:1362240****。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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