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刑诉[2019]642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321198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路**号和**栋**单元**层**号。2019年4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经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4月07日02时48分许,被告人梁某某酒后驾驶陕D****Z银色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未央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未央路凤城一路十字南50米处时,遇交警经开大队民警在此路段执行夜间盘查,遂将其带至凤城医院提取血液并送检,经鉴定被告人梁某某案发时血醇浓度为167.16mg/100ml。被告人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以上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立案决定书;2、查获经过;3、鉴定意见;4、被告人身份信息、驾驶证信息及机动车信息;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之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拘役一至三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炳超
2019年6月20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869107****)。
2、案卷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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