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二部刑诉〔2020〕550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10102197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西安市*****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路****院**号楼**层**号,现住西安市莲湖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6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30日1时20分许,被告人梁某某酒后驾驶陕A*****号蓝色比亚迪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环城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铁塔寺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梁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12.84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及抓获经过;2、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血醇检验报告;4、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2000元,或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巍
检察官助理:呼家钰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8*********。
2.案卷材料二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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