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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三部刑诉〔2020〕291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41989********,江西高安人,汉族,初中文化,住高安市**镇**村**村**号,养殖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5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17时51分许,被告人梁某某驾驶赣*****小型汽车行驶至高安市**路**镇**村路段时,与在路旁的被害人周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周某某受伤(其伤情经鉴定为轻伤二级)住院。经认定,梁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值班民警在现场处理时,发现梁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后抽血送检。经鉴定,梁某某送检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50.01mg/100ml,属醉酒驾驶。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血样提取登记表;7.同录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轻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属坦白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柏建涛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5.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2020)高矫调字第2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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