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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二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04197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2020年5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赤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梁某某酒后驾驶蒙D4****号小型轿车从悦龙府小区建筑工地出发,沿玉龙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与经棚路交叉口西侧路段时,因操作不当与道路中央隔离护栏相撞,发生致车辆及护栏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梁某某电话通知妻子王某某到事故现场,王某某到达现场后调整了蒙D4****号小型轿车主驾驶座椅,交警现场勘查时,被告人梁某某自称乘车人,王某某自称驾驶员。经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取证,5月19日下午梁某某对其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的事实供述不讳。经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案发时提取的梁某某的血液进行酒精含量检测鉴定,梁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92.25mg/100ml,属醉酒;经赤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三大队认定,梁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桑某某、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梁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被告人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及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赵  辉

助理检察员:隋晓杰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在其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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