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41979********,侗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三穗县,现住三穗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三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2日被三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后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2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23日,被告人梁某某无驾驶资格醉酒后驾驶贵HN****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阁水路由开发区方向往黄土坎方向行驶,于21时10分行驶至阁水路10米处(即千里山公司路口)时,被三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对梁某某作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7mg/100ml,后抽取梁某某的血样送检,经鉴定,梁某某血样含有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11.42mg/100ml。
案发后,梁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5.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长 潘 涛
检察官助理 王道勇
2020年11月9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3857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 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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