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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一部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上蔡县,住上蔡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上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9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梁某某醉酒后驾驶陕AY****小型轿车,沿上蔡县S219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镇**村路口附近时,撞到道路旁边的树后被出警民警查获。经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被告人梁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0.1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周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经鉴定,被告人梁某某血液中乙醇的含量为110.17mg/100ml,系醉酒。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相应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  杰

检察官助理:魏排星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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