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出生地: 湖南省会同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330291969********,汉族,初中文化,职业:工人,户籍地:湖南省会同县**镇**村**组**号,政治面貌:群众,无违法犯罪记录,2020年9月6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0月12日告知被告人梁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0月13日告知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梁某某,听取了被告人梁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5日20时31分许,被告人梁某某在机动车驾驶证注销期间醉酒后(经鉴定,被告人梁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94.31mg/100ml)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途经东莞市黄江镇田心村元岗二街8号路段时被黄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结论,人口信息表等书证,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梁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劳业云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证据目录。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或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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