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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一部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728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伊金霍洛旗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伊金霍洛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6日23时45分许,被告人梁某某饮酒后驾驶陕K**号捷达牌小型轿车,沿乌阿公路伊金霍洛旗段由西向东行驶至18公里加400米处,与相向行驶由张某某驾驶的蒙K**号豪沃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蒙K**挂号迅力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伊金霍洛旗大队认定,梁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责任。经对梁某某抽取血样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平均值为273.70mg/100ml,已达醉酒状态。被告人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被告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人员电子档案、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查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本案被告人梁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纪凤姝

 2020年8月18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关押于伊金霍洛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6.《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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