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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4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镇村委会**村**号。2005年5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至2010年12月21日;2014年11月2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至2015年9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13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1时许,被告人梁某某酒后驾驶一辆粤E5****号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当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与海一路交汇路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梁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03.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7月16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娜

检察官助理:唐兴宇

2020年721

                            

附件:

1.被告人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镇村委会**村**号,联系电话:1341100****。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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