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明检刑诉〔2020〕410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63年**月**日生,香港人,香港身份证号码E9******,港澳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号H********,汉族,高中文化,中山市**石油化工连锁有限公司职员,现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园**期**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执行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11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7日0时35分,被告人梁某某(男,港澳通行证号:H********)饮酒后驾驶粤EK****小型轿车,在佛山市高明区**路**酒店停车场倒车时碰撞被害人黄某某的粤EJ****小型轿车,造成黄某某车辆损坏交通事故。经对被告人梁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39ml/100ml。经司法鉴定,梁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5.8m g/100ml,属于醉酒驾驶。经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梁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梁某某已赔偿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 3.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及犯罪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其龙
2020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佛山市高明区**园**期**街**号,联系电话1866638****。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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