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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三部刑诉〔2020〕584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87199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北京**发展公司**,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海阳市**小区**号楼**单元**号,现住北京市密云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法律帮助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7日2时22分许,被告人梁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F****P的黑色奥迪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东城区东直门街道段工体北路东四十条桥东侧附近时,被东城交通支队东四大队民警查获。经检验,梁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95.4mg/100ml。

被告人梁某某后被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5.视听资料:查获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凯利

检察官助理:温瀚民

2020年11月2日

附注: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换押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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