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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南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葫南检公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02********5039,汉族,初中文化,系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区,现住南票区高桥镇****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30日被葫芦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葫芦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梁某某酒后驾驶辽P*****号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从锦州港出发沿102国道行驶至458公里+100米南票区高桥镇**附近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后经秦皇岛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梁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60.1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2.涉嫌酒后驾驶人员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3.秦皇岛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如符合缓刑条件,建议对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票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靖

检察官助理:梅宇飙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某现在处所同上。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委托调查函》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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