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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公诉刑诉〔2020〕279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2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博罗县****村委会**小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2月6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12月13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询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日1时20分许,被告人梁某某在处于醉酒的状态下,驾驶粤SE****的小型轿车行驶至博罗县园洲镇星汇绿洲路段时,与税某某驾驶的贵C7****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和税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税某某报案,梁某某在案发现场被公安民警抓获。经认定,梁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检验,梁某某血液样本中的乙醇含量为214mg/100ml 。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雨亮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43355****。

2.案卷材料2册和证据清单1份。

3.《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一体化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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