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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井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汉族,1982年**月**日生,初中文化,四川省井研县人,身份证号码:5111241982********,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井研县**镇**村**组**号,现居住在四川省井研县**镇**街**号,客运驾驶员。2020年6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井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8日被井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井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9日,被告人梁某某驾驶川******号中型普通客车,从井研县竹园镇漆家坝(小地名)方向往竹园镇竹园街方向行驶。07时05分许,当车行驶至井研县境内国道348线1711Km+100m处(胜泉路口)处,被井研县交警当场查获。经查,川******号中型普通客车核定载客人数11人,实际载客21人,超载10人,载客超过额定乘员90%以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从事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拘役二个月,可适应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井研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杰敏

2020年7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井研县**镇**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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