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威检二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41977********,汉族,小学肄业,驾驶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镇**村**号,住威远县**镇**段**号**栋**单元**楼**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12日被威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晚,被告人梁某某饮酒后驾驶川CR****小型轿车搭乘朋友从威远县严陵镇高笋塘街往人民路方向行驶,次日凌晨0时14分许行驶至高笋塘路段时,与停放于路边的轿车发生挂擦,致两车受损。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被告人梁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经鉴定,被告人梁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91.28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被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欧定均
检察官助理:刘冰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视听光盘2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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