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丽检一部刑诉〔2020〕287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25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兰西县**村**号,住天津市北辰区**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审查查明:2020年6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梁某某酒后驾驶牌照号为黑A****7黑色丰田牌小轿车,从本市北辰区**村**号其暂住处出发,沿金钟河河堤由东向西至东丽区金钟街南孙庄村金钟公路处,后沿金钟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京津塘高速公路金钟河收费站处附近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3.1mg/100ml,系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照片、书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交通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拘役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窦国庆
检察官助理:孟辰飞
2020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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