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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宕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宕昌县人民检察院

宕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宕检一部刑诉〔2019〕6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30231981********,藏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舟曲县,现住*乡*行政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宕昌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0月31日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宕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6日6时51分许,宕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宕昌县国道212线371KM+100M处检查过往车辆时,被告人梁某某驾驶甘P*****小型普通客车经过,经对其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158mg/100ml,后将其带到宕昌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液样本,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结果为113.3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车辆上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拘役一个月,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宕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文国

2019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起诉书8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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