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19〕169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51967********,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人,住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6月20日14时30分许,被告梁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车牌号为鲁******的微型普通客车沿昌乐县潍临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昌乐县乔官镇梁家庄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2019年06月23日,经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鉴定:被告人梁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7.5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昌乐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松梅
2019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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