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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杏检二部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41127198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园**号楼**室(户籍住址:山西省岚县**镇**村**)。2020年3月23日被太原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太原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23日将本案交办本院。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0日22时38分许,被告人梁某某酒后驾驶晋AS3***灰色别克牌小型轿车,在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沿**河南沿岸由西向东行驶至**河南沿岸**街口时被太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杏花岭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太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梁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1.56mg/100ml。

被告人梁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李 隆

2020年4月24日

附:1、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634629866;

2、移送刑事侦查卷宗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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