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1787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4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镇**村**组**号,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20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1月19日将本案移交本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9日20时03分许,被告人梁某某醉酒后(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5.85mg/100ml)驾驶一粤X8****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环山大道与大同路口往西200米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经查,梁某某为失信被执行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梁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 燕
检察官助理: 戴道宁
2020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被取保候审,现在处所:佛山市南海区**镇**路**号,联系方式:18928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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