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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刑诉〔2021〕3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1****003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号住信宜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在朋友家里吃饭期间喝了一杯50度的白酒。20时30分许,梁某某无证驾驶F28**号牌二轮电动摩托车途经新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对梁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185mg/100ml。随后民警将梁某某带到信宜市人民医院进行抽血送检。经广东弘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验,梁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94.66mg/100ml。经广东中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梁某某案发时驾驶的电动车符合机动车定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司法鉴定意见书;4.抽血视频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宜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莹

                                               检察官助理 林强

2021年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某平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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