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刑诉〔2021〕3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1****003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街**号,现住信宜市**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在朋友家里吃饭期间喝了一杯50度的白酒。20时30分许,梁某某无证驾驶F28**号牌二轮电动摩托车途经新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对梁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185mg/100ml。随后民警将梁某某带到信宜市人民医院进行抽血送检。经广东弘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验,梁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94.66mg/100ml。经广东中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梁某某案发时驾驶的电动车符合机动车定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司法鉴定意见书;4.抽血视频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宜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莹
检察官助理 林强
2021年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某平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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