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2049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40111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街**村**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日2时许,被告人梁某某饮酒后驾驶粤R1****号牌小客车行驶至广州市花都区云山大道出天贵路西134米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法医检验,从被告人梁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85.0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祥超
2020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011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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