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诉刑诉〔2020〕275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021990********,汉族,文化程度中专,个体,户籍地及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村**村**号。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于2017年5月5日被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本案于2020年4月4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10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1时许,被告人梁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粤R/*****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清远市清城区北江二路建滔酒店门口路段时与由向某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二轮车发生碰撞,造成向某某受伤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梁某某驾车时血液乙醇含量为194.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向某某所受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经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梁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向某带不承担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梁某某已与向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刑事判决书、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谭某某的陈述;3.被害人向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等;7.现场执法视频、抽血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显忠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在其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一册4张。
3.量刑建议书4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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