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梁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8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现在湛江市**集团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路**号,现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区**栋**楼,因本案于2019年7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3月11日因再次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被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补充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9日晚,被告人梁某某醉酒后驾驶粤G9****号牌小汽车沿湛江市赤坎区百园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行经百园路与湾南路交叉路口时停车在道路中间,并在车内驾驶室位置睡觉,被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执勤民警当场抓获,经呼气式检测仪检测,被告人梁某某体内乙醇含量为197mg/100ml。经广东正和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送检的被告人梁某某的血液进行鉴定,其血样中检验出酒精,浓度为160.82mg/100ml。
2020年3月9日晚,被告人梁某某醉酒后驾驶粤G9****号牌小汽车沿湛江市赤坎区海园路从南往北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海园路湛江市公安局宿舍路段时与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路边的粤G4****号牌小汽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公安民警在现场处警时,被告人梁某某拒绝配合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经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认定,被告人梁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陈某某无事故责任。经广东正和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送检的被告人梁某某的血液进行鉴定,其血样中检验出酒精,浓度为103.17mg/100ml。
被告人梁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以上犯罪事实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使,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对被告人梁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黄菊群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在湛江港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共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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