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从检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841996********,汉族,大学专科,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为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镇**村**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3日1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喝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粤R3****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环市东路路段时,被正在执勤民警现场截获,经鉴定:被告人梁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74.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鉴于其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伟珍
2020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建议书、速裁程序刑事案件证据开示表、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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