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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一部刑诉〔2020〕Z903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3198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村委会****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梁某某,喝酒后驾驶1辆无牌二轮摩托车,于2019年11月21日20时30分许,行驶至广州市增城区宁西街沙宁路出永宁路南90米处时,与王某驾驶的1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后被查获,民警将其带至广州市增城区永和医院抽取血液样本送检(经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梁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1.0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现场勘查笔录、责任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欧某升、王某的证言及辨认;

3.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执法记录视频等视听资料。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裕房

2020年7月15日

附项:

1.被告人梁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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