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刑诉〔2020〕5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05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为广东省广州市,户籍地及现住地均为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街**号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6日4时8分,被告人梁某某饮酒后驾驶粤A1****号小型轿车途经广州市越秀区**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梁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其含量为131.3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案发现场照片、查获经过、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梁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适用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文彦
2020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13450******)。
2.本案卷宗材料共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速裁案件讯问笔录及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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