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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1〕24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51987********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住武宣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1月12日被武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8日7时53分许,被告人梁某某醉酒驾驶桂G****0号小型轿车与谢某某驾驶的桂G****9号小型轿车在武宣县武宣镇城北路万兴家电路段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在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民警发现被告人梁某某有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嫌疑,便带梁某某到武宣县中医院抽取血样,并将血样送往柳州明桂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检验。经检验鉴定,梁某某送检血液酒精含量为195.1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梁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梁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宣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谭爱红

                                               检察官助理: 梁  沟

                                               

2021年1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武宣县**镇**委**村**号,电话:1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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