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6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31962********,壮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广西龙州县**乡**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龙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日17时许,被告人梁某某饮酒后驾驶桂F9****号“轻骑”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自北向南由县城中心花园方向往利民街方向行驶,车行至龙州县辖区县道456线29KM+200M处桥面路段,适有黎某某驾驶龙州0****号“爱玛”牌二轮电动自行车,搭载何某某同向在前方行驶,梁某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尾随碰撞前方二轮电动车,造成黎某某、乘员何某某不同程度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伤人道路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梁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从梁某某的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71.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小群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广西龙州县**乡**村**屯**号,联系电话17376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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