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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青检一刑诉〔2020〕782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31990********,壮族,专科毕业,公司**,户籍所在地南宁市青秀区**路**号**单元**号,现住南宁市青秀区**路**园**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7日1时许,被告人梁某某饮酒后驾驶桂B****1号小型轿车上路行驶,途经竹溪大道、江北大道,沿江北大道往北大路方向行驶,至江北大道凌铁大桥桥底时被民警查获。经检验,梁某某静脉血液乙醇含量为140.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吹气检测单,车辆及驾驶人信息,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书证;

2.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

4.提取笔录、提取登记表及相关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庞俊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南宁市青秀区**路**园**栋**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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