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开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3日9时许,被告人梁某某驾驶蒙G*****号海马牌小型轿车,沿开鲁县Y184乡道自南向北行驶至东风镇官银号村村南一百米附近时,被正在巡逻的开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通市秉信司法鉴定所检验报告检测:梁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39.80mg/1 0 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血样中乙醇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符合《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项, 应从重处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拘役1个月零15天,罚金1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刘继忠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住内蒙古通辽市开鲁县**镇**村,联系方式:13847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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